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促进土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以现有工业园区为依托,用3年时间,集中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力争今年建成300万平方米以上,为工业三年翻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筑牢承载平台。
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全市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并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一)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0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
(二)控制指标。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高新区、经开区和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其他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建筑密度应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20%。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4层以上。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三)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建设完善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行政办公、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
(四)建设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管委会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得销售和转让;允许标准厂房整体出售或者分栋分层单独出售、单独办证。
(二)产业要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首位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三)入驻企业要求。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生产性实体企业或首位产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方面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赣州、龙南、瑞金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属相关部门对标准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强标准厂房项目用地保障,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标准厂房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并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倾斜安排和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通过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
(三)鼓励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或存量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所批准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对符合标准厂房建设相关规定的标准厂房允许进行销售或预售,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管理等部门给予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贷款服务。
(五)鼓励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各工业园区要用足用好省标准厂房建设扶持政策,年内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预算资金,专项用于作为省财政补助的配套资金,补助标准按《江西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2015〕26号)执行。
(六)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含城市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厂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七)对达到本意见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1年以上的,可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申请受益财政租赁补助,蕞长补助时限为2年;对要求购置标准厂房的入驻企业允许按成本价售让。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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